关于做好2025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
全体教职工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〔2022〕7号)规定,“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”请各位教职工务必于12月31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确认,具体操作流程及步骤可参照下方链接:
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7eh2xtLalWci-cWsQvSxgw
财务处
2024年12月9日